碳資產是指強制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或者自愿排放權交易機制下,產生的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組織溫室氣態排放的碳排放權配額、減排信用額。
根據目前碳資產交易制度,碳資產可以分為配額碳資產和減排碳資產。已經或即將被納入碳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免費獲得或參與政府拍賣獲得配額碳資產;未被納入碳交易體系的非重點排放單位可以通過自身主動進行溫室氣體減排行動,得到政府認可的減排碳資產;重點排放單位和非重點排放單位均可通過交易獲得配額碳資產和減排碳資產。
·在碳交易體系下,政府分配給企業的配額(配額碳資產);
·企業內部通過節能改造活動減少的碳排放量(減排碳資產);
·企業投資開發的減排項目產生了減排量,且該項目成功申請簽發了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并在碳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或轉讓,此經核證的CCER也可以稱之為碳資產(減排碳資產)。
符合標準的減排項目除了可以開發我國的CCER外,還可以開發國際核證減排標準(VCS-U)。
開發周期約為8-14個月,本中心為項目客戶提供碳資產開發一站式服務。項目方只需要在開發過程配合提供相關證明和文件準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