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盤查”的概念源自于2006年由國際標準化組織出版的TSO14064規范,全稱是“溫室氣體盤查”,泛指一切以清理和清存自然界中自發的和人為活動導致的溫室氣體的排放源、過程以及數量。
碳盤查是以政府、企業等為單位計算其在社會和生產活動中各個環節的直接或間接排放的溫室氣體,也可稱作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當前碳盤查的盤查對象主要就是溫室氣體及其排放源,其中需要計算的溫室氣體主要包括《京都議定書》中要求的六種溫室氣體: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和六氟化硫。
范圍 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范圍1排放是來自公司擁有和控制的資源的直接排放。換句話說,范圍1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是企業一系列活動的直接結果。
范圍 2 :電力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范圍2排放是企業由購買的能源(包括電力、蒸汽、加熱和冷卻)產生的間接排放。
范圍 3: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范圍3排放是報告公司價值鏈中發生的所有間接排放(不包括在范圍2中)。
簡而言之,范圍1排放是公司直接燃燒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范圍2排放是公司購買的能源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而范圍3則是這兩者以外公司產生的所有排放。